苏州开元集团懂不懂“小偷的赃物不能买”?

作者:刘先明2009-06-1720:56:53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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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开元集团懂不懂“小偷的赃物不能买”?

苏州开元集团:

胡卫林董事长:

你们好!

现再就苏州开元集团未及时妥善处理含有抄袭成分的报道,再与你们交涉。

2009年4月13日,在北京朝阳区法院,培训师姬涛已就其2007年10月初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,抄袭了本人研创的《精细管理工程》中“五细”的“四细”和《治理管理中的“跑冒滴漏”》等核心内容,向本人表示道歉,并赔偿本人n千元,本人撤诉。

从网络上发现,培训师姬涛从2006年开始,就抄袭使用了本人的《精细管理工程》和《治理管理中的“跑冒滴漏”》的核心内容,培训师姬涛还在其他四家单位讲课中,抄袭了本人《精细管理工程》和《治理管理中的“跑冒滴漏”》的核心内容。

2009年4月26日,本人发表了《讲精细化管理的姬涛多次侵犯刘先明的著作权》一文,你们可搜索“讲精细化管理的姬涛多次侵犯刘先明的著作权”,浏览到。

《讲精细化管理的姬涛多次侵犯刘先明的著作权》一文发表后,吉林红石林业局、吉林市国资委等相继删除了含有抄袭成分的有关报道,可参考:

1、感谢吉林市国资委网站协同消除姬涛抄袭影响

http://www.blogchina.com/20090612733339.html

2、吉林红石林业局删除有抄袭成分的讲课报道

http://aoiu.org/dispbbs.asp?boardID=12&ID=3255

抄袭是违法的,抄袭是不规范的,作为培训师,姬涛多次抄袭本人的作品,是职业道德差的表现,是应该受到谴责和打击的。苏州开元集团开始不知道姬涛抄袭,发表了含有抄袭成分的报道,这不怪你们;但是,培训师姬涛的抄袭行径败露后,你们就应该删除报道中含有抄袭成分的相应内容。

姬涛抄袭本人作品的行为与小偷偷卖他人东西的行为,很相似。从小偷手里买赃物是不合法的,把姬涛抄袭的内容发表出来,传播侵权影响,同样是不合法的。这样一个做人的基本道理,我想你们苏州开元集团应该也懂。

希望你们迅速妥善处理以下含有抄袭成分的报道:

2007年中高层管理干部《精细化管理》培训圆满结束

http://www.szkaiyuan.cn/News_Detail.asp?keyno=97

谢谢!

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

2009年6月17日

参考:

1、讲精细化管理的姬涛多次侵犯刘先明的著作权

http://aoiu.org/dispbbs.asp?boardID=12&ID=3176

2、感谢吉林市国资委网站协同消除姬涛抄袭影响

http://www.blogchina.com/20090612733339.html

3、吉林红石林业局删除有抄袭成分的讲课报道

http://aoiu.org/dispbbs.asp?boardID=12&ID=3255

本文作者:刘先明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链接地址:http://liuxianming.blogchina.com/73704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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